| 领衔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万顺镇]陈勇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议正文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产业兴旺的必由之路,更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创新资产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农村集体资产手续不齐全,升级改造难、确权办证难,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亟待解决。
我区的农村集体历史遗留无证资产从类别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造时办理了审批手续,但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现在已不能补办;二是因观念意识淡薄,未办理审批手续。
一、存在问题
这些无证资产在当时都是为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但是随着政策的收紧,当前就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价值偏低。由于产证的缺失而导致其经营范围受到限制,使得这些无证资产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有证资产与无证资产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产权模糊。无证资产的产权主体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存在法律纠纷。
三是政策制约。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必须办理不动产证后,才能进行交易、抵押等行为。无证资产无法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便利,制约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和增值。
四是安全风险。由于缺乏相关证件,农村集体资产的翻修受到限制,容易引发安全隐患。
二、对策建议
从具体做法来看,主要做好四个方面:
一是规定申办范围。限定办理范围和条件,明确纳入办证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需产权清晰且为集体所有,需符合四至清楚且权属无纠纷、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红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管控要求。
二是分类提出对策。兼顾现实情况和现有政策的衔接,针对竣工材料缺失、竣工备案面积与实测不符、建设主体无法补办报建手续、房屋用途不明、建设主体无法补办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以及工程施工许可手续5大类7小类问题,明确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申办流程。坚持“应补则补、能补则补”原则,明确村级申请、镇级初审、区级会审三道程序,制定办事指南,聚焦问题症结和关键环节,分阶段、分类型“一事一议”研究具体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适用政策、审查认定、处理问题。
四是提供财政支持。加大对农村集体无证资产办理不动产证的财政扶持,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是强化组织保障。长寿区农村集体无证资产办理不动产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常态化联审联办机制。开设集体产证补办“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缩短办理时长,落实税收优惠,加强台账管理,以点带面解决问题困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办理简述
主办单位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委对全区农村集体“无证”资产进行清理,共清理出517起,主要类别有村委会、农村闲置小学校、五保家园,设施用房等,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有:资产竣工材料缺失、建设主体无法补办报建手续、办理程序复杂及办理需要高额手续费用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登记办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目前,我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不收取费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街镇,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协办单位
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建议基本情况
陈勇代表在建议中提到农村集体历史遗留无证资产从类别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造时办理了审批手续,但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现在已不能补办;二是因观念意识淡薄,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议:一是规定申办范围。限定办理范围和条件,明确纳入办证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需产权清晰且为集体所有,需符合四至清楚且权属无纠纷、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城市蓝线、
城市绿线、城市红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管控要求。二是分类提出对策。兼顾现实情况和现有政策的衔接,针对竣工材料缺失、竣工备案面积与实测不符、建设主体无法补办报建手续、房屋用途不明、建设主体无法补办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以及工程施工许可手续5大类7小类问题,明确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申办流程。坚持“应补则补、能补则补”原则,明确村级申请、镇级初审、区级会审三道程序,制定办事指南,聚焦问题症结和关键环节,分阶段、分类型“一事一议”研究具体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适用政策、审查认定、处理问题。
四是提供财政支持。加大对农村集体无证资产办理不动产证的财政扶持,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二、意见采纳及落实情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目前,我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不收取费用。我局将积极配合部门及街镇,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