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扶人员购买城镇养老保险应同样享受农村奖扶政策的建议-重庆长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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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号]关于奖扶人员购买城镇养老保险应同样享受农村奖扶政策的建议
十九届七次会议
领衔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万顺镇]刘维娟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议正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奖扶政策,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设立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后,可以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奖励扶助金 。然而,目前政策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金的对象不在奖扶之列,这导致部分群众对政策产生不满。

    二是奖扶政策与养老保险政策的冲突与协调。有观点认为,奖扶政策的目的是奖励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人员,这与享受养老保障政策并不冲突,应该可以兼享。然而,现行政策将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金的对象排除在奖扶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人群的福利享受。此外,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其他部分区县已经将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金的对象纳入奖扶范围,这种做法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支持。这表明,政策调整的空间和必要性是存在的。

    二、意见建议

    一是将购买城镇养老保险的奖扶人员纳入农村奖扶政策待遇。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性质不同,应可兼享。

二是农村居民全额购买养老保险,应享受更多福利。并且有其他区县已放开奖扶政策受益范围,值得借鉴。

三是优化奖扶政策,提高实际受惠率,确保政策公平。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奖扶政策时,考虑将购买城镇养老保险的计生家庭纳入奖扶范围,确保他们同样能够享受到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补助政策。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减少群众的不满情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办理简述

主办单位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基本情况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4年国家针对特定人群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

二、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

我区严格按照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等规范性文件对标对表,严格按照政策口径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确保所有扶助金都按照标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我区2025年农村奖扶新增5010人、退出1058人,现有36669人。2024年发放农村奖扶对象32717人,发放奖扶资金3988.38万元。

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之一。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要满足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有承包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条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不满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条件。

全市所有区县审核农村奖扶人员资格均是按照国家、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并无区县开放农村奖扶政策受益范围。我们也了解到全市有个别区县出台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符合条件人员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与农村奖扶一致。因此,造成了其他区县执行的政策与长寿区不一致的情况。就目前长寿区财力情况看,还不能支撑出台类似的政策。

三、独生子女父母社保待遇增发情况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均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类型及缴费标准。对于领取低保、重度残疾的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民政、残联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参保资助。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根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五条规定,“200071日后退休,19961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1条规定,“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握时间节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街镇、村居宣传栏,村居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奖扶政策、申报流程。摸排符合条件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宣传质效。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对街镇、村居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了解农村奖扶政策重大意义,掌握政策内容,准确理解政策,更好为群众服务,维护计生家庭权益。

三是积极反映情况。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向市级相关部门主动汇报。如果市里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坚决执行到位。

希望回复能得到您的肯定,衷心感谢您对农村奖扶工作的关注和关心。

 

协办单位

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根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五条规定,“200071日后退休,19961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第四条第(三)款第1条规定,“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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