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邻封镇]周剑 | 长寿区公安局 | 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正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农村地区广大群众交通需求不断增长。三轮车以其经济、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群众农事生产、代步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以我区某镇为例,该镇常住人口约8000人,登记在册三轮车就达765辆。
三轮车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非法载客现象尤为突出,经常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之三轮车多数未购买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害人利益亦难以得到保障。2024年12月8日6时许,我区某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追尾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致三轮车上2人死亡。死者系夫妻,分别为65岁、56岁。
一、存在问题
一是驾乘隐患较大。走访发现,三轮车驾驶员主要集中在50到70岁之间,不乏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反应速度相对较慢,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驾驶员普遍没有驾照,对交通规则了解甚少,安全意识薄弱,随意停车、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违法载人、人货混载等现象特别突出,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
二是车辆性能较差。三轮车结构简单、车身较轻,在高速行驶、转弯或路面不平整时极易发生侧翻等危险情况。加上车辆持有人长期超负荷使用且不按规定保养维护,导致零部件普遍老化,轮胎磨损、刹车不灵、方向偏移等“带病上路”现象比比皆是,进一步加剧了安全风险。
三是处罚执行较难。设卡检查时,“冲卡”现象尤为严重。发现违法载人行为时,乡镇政府只能开罚单让当事人网上缴纳罚款,不能现场直接处罚。驾驶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数没有智能手机,导致其既不愿、也不能通过“12123”平台缴纳罚款。多数驾驶员无驾照,无法进行处罚和记分,执法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交通违法乱象屡禁不止。
二、有关建议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从生产端杜绝隐患。法律规定三轮车不能载人,生产环节却设计了能容多人乘坐的位置,两者相矛盾,增加了执法难度。建议制定相关标准,提高三轮车生产准入门槛,要求企业在车辆设计时充分考虑稳定性与安全性,如优化车身结构不能设计坐2人及以上宽度、增加车辆自重与底盘稳定性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定期抽检产品质量,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甚至吊销生产资质等,促使企业规范生产。
二是强化安全教育,从驾驶端提升意识。 建立三轮车驾驶人培训体系,组织专门的驾驶技能与交通法规培训课程,培训合格后颁发准驾证书方能上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针对三轮车驾驶人特点,采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方式,如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播放事故警示视频、发放安全驾驶宣传手册、开展院坝会等,提高驾驶人的交规意识与安全意识。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从维修端打击改装。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乡镇范围内的三轮车维修店铺进行全面排查,取缔无证经营店铺,并对违规改装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改装审批制度,规定三轮车改装必须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在专业机构监督下进行改装,如严禁在车厢增加座椅等,确保改装后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四是强化机制建设,从执法端形成震慑。规范三轮车管理,销售时即注册登记上牌,强制购买保险,核定载人载货数量。赋权乡镇委托执法,建议乡镇政府或者公安部门提供专门的二维码用于缴纳罚款,或者当场开具收据收取现金处罚,避免“罚而不缴”。加大联合执法频率,灵活机动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形成震慑和警示效应。
办理简述
主办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
一、关于您提出“强化源头治理,从生产端杜绝隐患”的建议
三轮车以其经济、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群众农事生产、代步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存在驾乘隐患较大、车辆性能较差、处罚执行较难等问题。经摸排,我区目前暂无“三轮车”生产企业。
下一步,区经济信息委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轮车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三轮车的生产准入和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同时,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三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非法生产超标车辆的行为,对违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关于您提出“强化安全教育,从驾驶端提升意识”的建议
(一)加强驾考管理。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流程,统一考试标准,确保考试评判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宣传教育。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利用“流动车管所”每月上门服务的契机,进学校、进商圈、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进院坝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和三轮车驾驶人讲解购买和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三轮车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积极发放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在车管所业务大厅、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驾驶人体检医院、机动车检测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通过扩音喇叭、悬挂横幅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安装提醒标牌、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办事群众开展法律法规、驾驶常识、风险警示宣传,树牢广大群众和三轮车驾驶人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三、关于您提出“强化市场监管,从维修端打击改装”的建议
(一)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会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督促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是核实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三轮车、摩托车销售,严禁无照经营行为;查看维修店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等情况。二是检查销售的车辆品牌、型号是否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确保销售的车辆来源合法合规。三是监督销售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问题。四是通过检查宣传资料、广告内容等,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五是加强对三轮车、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监管。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1.强化市场监管。区市场监管局一是开展消费者安全与维权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线上宣传等方式,向消费者普及三轮车、摩托车的购买注意事项、质量识别方法以及维权途径等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成为监督销售市场的重要力量。二是进一步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渠道直接向市场监管局反馈在购买和使用三轮车、摩托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区公安局与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建立更紧密的协同合作机制,在查处非法改装三轮车、摩托车行为时,与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共享信息,对违规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销售商进行联合处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在本地发现的异地违规销售线索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区的监管部门,实现对违规销售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四、关于您提出“强化机制建设,从执法端形成震慑”的建议
(一)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现状。
1.目前,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2025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交通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对符合车辆登记标准和规定的电动非机动车和电动机动车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并核发相应车辆号牌。新国标普通电动自行车核发白底红字号牌,电动轻便二轮、三轮摩托车核发蓝底白字机动车号牌,电动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核发黄底黑字机动车号牌,电动四轮车核发新能源车号牌。新国标普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不须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上述其他车型均属于机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否则以无证驾驶论处。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渝公规〔2023〕1号)规定,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设置的3年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0月14日。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否领取电动车临时信息牌均不得上路通行。低速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俗称“老头乐”)均属于低速电动车,其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使用,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的制动、转向与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等规定,低速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无法实行机动车牌证管理。
2.按照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低速电动车全链条管理工作方案》(渝公发〔2024〕64号)要求,自2024年8月起,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低速电动车实行采集赋码管理。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足“安全、便捷”原则,采取在辖区车管所、公巡大队、派出所设立固定采集点,和根据镇街实际情况设立流动采集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采集赋码,并依托“道安办”平台,督促镇街做好采集赋码的发动、组织工作,并明确告知“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有牌证、戴头盔、不超员、靠右行,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牌证、不载人、戴头盔、靠右行,低速电动三轮车:有驾证、不载人、戴头盔、不超速、不营运,低速电动四轮车:有驾证、限两人、不超速、不营运”。为便于大力引导低速电动车使用人自愿购买保险,确保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并充分利用“警保联动”机制,在人保和申能两家保险公司也设立了采集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和购买保险。对符合赋码要求的低速电动车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后,现场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标识贴,并要求粘贴在车辆指定位置。2024年9月23日上述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通告》(渝公规〔2024〕5号)将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过渡期内,已赋码的低速电动车可临时上道路通行。截止目前,我支队已发放低速电动车信息卡共计1909张。
(二)开展专项整治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常态化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整治外,牵头于2025年4月1日至30日在全区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以摩托车重点违法行为警情舆情反映的突出区域、时段为重点,通过部署固定专项检查点和流动执法小分队,重点查处酒醉驾、涉牌涉证、超员、不戴头盔、非法加装伞具、涉“飙车”,农村两违违法、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行、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行动期间,共检查电动车、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9000余辆,查摩托车违法1013件,电动自行车违法343件,低速电动车违法133件,拆除非法加装伞具800余把。
(三)收缴罚款应当采取“罚缴分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非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否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为避免“罚而不缴”的情形,目前,被处罚人需在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被处罚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安交管部门可向对方送达催告书,催告对方及时履行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办单位
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轮车以其经济、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群众农事生产、代步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存在驾乘隐患较大、车辆性能较差、处罚执行较难等问题。经摸排,我区目前暂无“三轮车”生产企业。
下一步,我委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轮车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三轮车的生产准入和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同时,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三轮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非法生产超标车辆的行为,对违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工作开展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会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督促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是核实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三轮车、摩托车销售,严禁无照经营行为;查看维修店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等情况。二是检查销售的车辆品牌、型号是否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确保销售的车辆来源合法合规。三是监督销售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问题。四是通过检查宣传资料、广告内容等,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五是加强对三轮车、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监管。检查销售企业所售车辆是否获得有效的CCC认证,认证标志是否正确加施。
二、下步工作重点
一是开展消费者安全与维权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线上宣传等方式,向消费者普及三轮车、摩托车的购买注意事项、质量识别方法以及维权途径等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成为监督销售市场的重要力量。二是进一步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渠道直接向市场监管局反馈在购买和使用三轮车、摩托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与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建立更紧密的协同合作机制,在查处非法改装三轮车、摩托车行为时,与交通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对违规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销售商进行联合处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在本地发现的异地违规销售线索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区的监管部门,实现对违规销售行为的全方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