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建议-重庆长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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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号]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建议
十九届七次会议
领衔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晏家街道]沈光银 长寿区民政局

建议正文

沙溪村公墓于2003年修建,属于农村公益性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了有效的服务机制,切实保障了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因沙溪村征地拆迁工作的持续开展,涉及大量的坟墓搬迁事宜。

一、面临的问题

一是沙溪公墓已建成墓(格)位数量6014个,已售墓(格)位数量6014个,处于饱和状态,无剩余墓(格)位。现征地搬迁用墓统一安排在金龙村公墓,多数村民表示反对,便存在乱建葬埋现象,将坟墓搬迁在已征未用地、高速公路旁绿化地等地方,严重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和村民生活质量。

二是多年未收取墓位清洁费,由村委会兼职代管,通往公墓的组级公路狭窄且道路坑洼,高峰期车辆拥堵,无停车场地,祭扫人员无洗手池无公共厕所使用,服务实施不完善。

二、具体建议

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和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墓位数量不断增加,建议区民政局,根据墓地需求,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布局。

建议村墓区管,通过区民政的集中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完善公墓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通过经营性公墓的收益反哺公益性公墓。

 

办理简述

主办单位

长寿区民政局:

一、沙溪公墓基本情况

沙溪公墓,地处晏家街道沙溪村塘坎组,因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建设启动,为解决园区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拆迁问题,2003年10月,由原朱家镇人民政府与朱家镇四楞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兴建,占地面积60亩。2006年5月,经区民政局批准为公益性公墓,只接埋化工园区和工业园区及本村死亡人口的骨灰,不得接埋超范围骨灰和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只能收取劳务费。截至目前,已无剩余土地。

为进一步改善公墓环境,2025年,在沙溪村村委会的努力下,公墓内修建了停车场、公共厕所,进出道路也实现了单循环。

二、关于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建议

为补齐我区安葬设施短板,建设惠民利民、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设施,更好地实现“逝有所安”,2024年1月,《重庆市长寿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编制完成并顺利出台。计划到2035年,全区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和12个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着力解决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的安葬及城市征地拆迁坟墓的安葬问题,将有效制止乱埋乱葬现象,形成惠民利民、生态环保安葬格局。

三、关于村墓区管、经营性公墓收益反哺公益性公墓的建议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二者性质、建设审批、主体资格、管理均有区别。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100号)精神,沙溪公墓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其经营收入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只能用于公墓建设和必要的工作开支。沙溪公墓应充分利用已售的6000多个墓位收入,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于公墓的基本维护。目前,我局与区发改委沟通协调,发改委将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核价,在政策出台之前,村委会可通过集体议事机制制定本公墓墓位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且可参照不超过凤城尹家山公墓墓位管理费标准执行,届时,公墓收取的墓位管理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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