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衔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菩提街道]李志 | 长寿区人民法院 |
建议正文
最近有律师反映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长寿区法院部分审判人员以涉密为由拒绝律师当庭复制庭审笔录,要求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复制,对此提出以下批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阶段均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且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非只能限定在审判终结后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庭审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规定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律师亦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自助查询。由此可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全国各地法院正不断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庭审直播、庭审笔录在线查询等。允许律师当庭复制庭审笔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有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通过庭审笔录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专业价值,有利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让每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在这种趋势下,部分法官以防止泄密不允许当庭复制庭审笔录,有因噎废食之嫌。
建议长寿区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民事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当庭复制庭审笔录的制度。
办理简述
主办单位
长寿区人民法院:
一直以来,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针对您的建议,我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人员培训。组织法院干警通过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和全庭法官会议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阅卷权的规定,明确律师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复印笔录,增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确保每位工作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是制定具体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关于当事人和代理人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详细制度:1.明确查询的条件,如查询人须是案件当事人或依法委托的诉讼代理人;2.规定查询的内容,涵盖庭审笔录及其他依法可查阅的案件材料;3.规范查询的程序,包括申请流程、查阅流程等。4.制发阅卷单,明确查阅人信息、案卷信息、查阅方式等内容,告知查询人相关权利义务并签署承诺书,附卷在案。
三是提供便利条件。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线下,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阅卷场所,方便当事人和律师阅卷和复印;线上,进一步完善庭审笔录公开机制,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远程在线获取庭审相关信息。
再次感谢您对长寿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如有其他意见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