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关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亡故抚恤金的建议
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的抚恤金标准,与机关公务员病亡病故的抚恤金补助相差一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金补助是其本人工资的20个月,机关公务员的抚恤金是其本人工资的40个月。建议:提高事业单位人员亡故抚恤金,将抚恤金提高为其本人的40个月工资。
长寿人社函〔2016〕3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
复函
郎肇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亡故抚恤金的建议》(第118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执行。故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确实存在较大差距。
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政策由国家层面研究制定,我区已多次书面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市里已多次口头或书面向人社部反映,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缩小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差距。
去年,国家已明确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一步,国家可能会对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同时,我局将继续积极向市里呼吁,并认真梳理有关政策,统一政策解释口径,优化服务态度,尽力缓解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此复函已经杨岸鸿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0日
邮政编码:401220
联系电话:023-40244540
联 系 人:程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