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关于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审查程序放宽的建议
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8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旨在方便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通知》中第二条第(三)歀规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即明确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印发以来,我区的各类工商许可登记仍需社区盖章审批。社区既不是政府行政机构,也不是企业组织或事业单位组织,社区只是自治组织,没有权限同意申请人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为避免矛盾积压在社区基层,简化行政程序降低创业成本,同时按照《通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和要求,建议区人大监督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工商许可,取消社区审查盖章环节。
长寿工商函〔2016〕1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关于区人大第十七届六次会议第221号
建议的复函
杨少英女士:
您提出的《关于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审查程序放宽的建议》(第221号建议)收悉。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审查程序放宽的(以下简称“住改商”)建议,关系居民住户的切身利益,同时,允许部分“住改商”则能降低创业成本,对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的发展又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何处理好这一对矛盾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务院及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住改商”行为的规定
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先照后证”、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明确提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重庆市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纳入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了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和审查要求,对市场主体“住改商”行为的工商登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审查条件,鼓励投资创业。对以住宅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或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在办理登记时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产权证明的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实行分类登记,维护利益平衡。对免予提交“住改商”证明材料的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仍需提交依照《物权法》规定,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以住宅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市场主体不得以登记的该住宅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明确禁止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放宽经营场所的改革措施,将有利于释放更多场地资源,有效降低创业成本,尤其是对本小利微、处于创业初期的微型企业发展将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对“住改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让经营者、住户、以及业委会、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充分知晓和理解“住改商”的相关规定,并自觉遵守执行,疏堵结合减少“住改商”的争议。
二是分类审查把关。按照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给予放宽支持。对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生产加工、餐饮、危险化学品经营等项目,在工商登记时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此复函已经我局杨蕤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若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邮政编码:401220
联系电话:61029021
联 系 人:彭秀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