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低保审核标准的建议-重庆长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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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低保审核标准的建议
十八届一次会议
领衔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高杰 区民政局
建议正文

 

   关于调整农村低保审核标准的建议

 

目前,农村申请低保事宜,群众对低保审核标准颇有意见,主要是针对低保政策以户为单位进行核算,而在有些家庭中确实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家中有重病或者重残者、长期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却因为家中有多个子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达到低保标准,不能享受低保。

建议:调整特殊人群低保审核标准,减轻农村医疗负担。

 

 

 

办理简述
                                                         A类

                                                  长民函〔2017〕27号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7号建议的复函

高杰代表:

  您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低保审核标准的建议》(第97号)收悉。您在提案中反映到:目前,农村申请低保事宜,群众对低保审核标准颇有意见,主要是针对低保政策以户为单位进行核算,而在有些家庭中确实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家中有重病或者重残者、长期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却因为家中有多个子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达到低保标准,不能享受低保。建议调整特殊人群低保审核标准,减轻农村医疗负担。十分感谢您就改进和完善低保工作方面提出的宝贵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低保申请以户为单位

  赡养老人、抚养夫妻、帮扶兄弟姐妹、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凡依法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国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也明确规定低保应该以户单位,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而不能以个人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现行对特殊困难人员的照顾政策

  (一)申请获得低保方面的照顾政策

  1.申请低保时可以分户计算的情形。

  对于身患癌症等因病致贫人员,根据现行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

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可以不核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家庭中有属特困供养人员,或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3.可以享受重点救助金。重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等五类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低保时可在获得低保补差的同时可以获得每人每月60元的分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员还可以获得每人每月40元的分类残疾救助金。

  4.对特殊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收入核算方面进行折扣计算。我区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探索实行劳动力折算的新收入核算办法,对重病(含癌症)、重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各类特殊人员采取劳动力系数折扣形式核算农业性收入,其中重病、重残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视为其无劳动能力、不计算其农业收入;2015年开始,重病、重残人员家庭除了本人不计算其农业收入之外,家庭总劳动力系数还可以扣减,有1名(含1名)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有2名(含1名)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1。通过采取劳动力系数折扣方法对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政策性照顾,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与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对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

  一是修订了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2016年区民政局积极与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沟通协调,9月1日出台了《关于2017年资助已纳入医疗救助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对资助标准、资助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2016年11月开始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修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2017年3月21日区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30号),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全区城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大幅提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缩小了与五保(城市三无)、孤儿、城乡低保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之间的医疗救助标准差异,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体医疗负担。

  二是全面建立并运行了我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探索建立了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2017年1月19日出台了《长寿区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了具体救助办法,明确了医疗基金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及程序与监督管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民政救助对象(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发生的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简称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自负费用占医疗总费用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实施限额分段分档救助,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自负费用的20%-35%,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为5万元;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利用现行医疗救助系统,采用“一站式”在就医医院进行结算。

  三、拟研究出台进一步的救助政策

  对于身患癌症等因重病导致支出过大但收入超标人员,我们目前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对这部分特殊困难人员从政策上进一步倾斜。一是针对家庭有一名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造成负担过大但有成员在务工,按照现行低保政策核算收入超标的家庭,正在着手修订《长寿区城乡低保认定实施细则》与《长寿区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拟对工资性收入可以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工资性收入可按照申请人申报工资收入的30%予以扣除就业成本,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因重病支出型贫困群众能够合法合理地纳入低保,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二是根据市里相关政策并学习取经东部发达省市先进经验,探索出台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对包括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包括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综合性的救助。

  高杰代表,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低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十分感谢就改进和完善低保工作方面提出的宝贵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区民政局将认真采纳您的意见,力争把工作做好。此复函已经张国轩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写在回执上寄回给区人大人代工委和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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