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装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的建议-重庆长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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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装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的建议
十八届一次会议
领衔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董长明 区安监局 卫生计生委
建议正文

 

关于规范装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的建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装修市场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良莠不齐的装修公司便应运而生,装修从业人员的数量也急剧增加。由于在装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等对人体的危害较大,是一个易引发职业病的行业,长期下去会患上尘肺病等职业病。目前,许多装修公司的责任人既未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关于职业病的培训,又忽视了对装修从业人员的职业防护教育,同时未按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这可能是导致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现对该行业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装修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多。长期吸入粉尘,会对从业人员的身体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患上职业病——尘肺病。

二是尘肺病等职业病影响劳动力资源。尘肺病一旦发病往往是难以逆转、伤残率高,严重影响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未完全引起社会及从业人员的重视。

三是尘肺病等职业病存在鉴定难、索赔难和医治难。从业人员患上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是申请职业病鉴定难(如引起社会轰动的“开胸验肺”一案);二是向用人单位索赔难;三是治疗费用较高和难以治愈,家庭会因患此病陷入“因病致穷、因穷弃医”的恶性泥潭。

四是对装修公司的管理存在盲区。政府相关部门对从业人员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护和管理极不规范,几乎是无人问津。

二、原因分析:

一是行业准入门槛低及相关法规不完善。装修行业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准入门槛低,对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

二是装修公司公司轻视社会责任、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装修公司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责任人也未自觉接受有关职业病防护的培训;绝大部分装修公司没有处理好挣钱与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关系;对工作流程和环境也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三是对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预防、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公司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几乎未参加职业病防护的培训,造成对尘肺病的危害认识不足,从业人员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不强和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

四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乏或不到位和监管力量薄弱。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环节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监管措施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更是薄弱,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根据“渝卫2012、164号”文件关于调整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职业病的防护划归安全监察局管理,但从事职业病防护的人员还未完全到位)。

五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他们的工作场所不固定、常跳槽、分散零星作业较多等加大了管理难度。

三、建议:

一是制定装修行业标准作业流程,树立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的理念。装修公司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护的要求,把装修行业危害性较大的几个作业流程标准化并改进作业流程,以指导装修从业人员按流程施工,尽可能从流程上控制或减少污染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病率。

二是制定从业人员防护指南。区安监及卫生等部门可根据装修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具有较好操作性的从业人员防护指南,以引导装修公司和从业人员遵照执行。

三是对公司责任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卫生部门可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新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尘肺病等职业病知识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业;同时对装修公司责任人和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防护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养成按防护指南佩戴标准的口罩或防护面罩的工作习惯,树立“要职业,更要健康”、“职业病重在预防”的防范意识,把装修污染对健康的影响降到最小。

四是倡导社会监督。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关心装修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履行对装修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责任,对违反的公司或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应与装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网络化管理,以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利于从业人员的索赔。

七是强化健康体检或治疗。定期对装修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治疗(洗肺),建立健康档案并较长时间保存,当离职时应带走或复印其健康档案资料,以指导他们是继续从事该工作或更换工作或申请职业病鉴定,从而维护装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办理简述
                                                       B类

                                                 长安监函〔2017〕10号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1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董长明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装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的建议”已收悉,谢谢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复函如下:

  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

  目前全市范围内政府职能部门针对装修公司的职业病防护监管工作确实存在盲区。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于2010年10月划转到了安全监管部门,重庆市于2012年12月19日在市卫生局举行了重庆市市级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移交仪式,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相关监管职能,将由市安监局和重庆煤监局行使。区安监局也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履行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除外)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区安监局目前无单独科室,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目前有工作人员2人,分管领导1人,主要负责非煤矿山、危化和工贸企业(总计约400家)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对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区交委、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管辖的企业监管确实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章节中,明确提出了“(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该意见明确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根据该意见规定,涉及到装修公司的各部门监管职责大致如下:

  1.区城乡建委,负责装修公司的资质认可,是装修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负责其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目前区城乡建委工作职责是对公装市场进行监管。

  2.区国土房管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区国土房管局非装修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不核准装修公司资质,无有效手段对装修公司进行管理,只能通过各物业公司针对装修公司装修进场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3.区安监局,将发挥综合监督的职能,以区政府安委办的名义督促区城乡建委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职责并提供协助。同时若装修公司有拒不履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区城乡建委和区国土房管局可以函请区安监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健康执法。

  二、建议落实计划

  针对您的建议,我们与区城乡建委和区国土房管局协商讨论后回复如下:

  一是我们已督促区城乡建委加强对装修行业制度的监管落实。另外督促建委结合目前建筑行业推行的平安卡制度,要求建立装修行业农民工平安卡信息制度,要求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二是制定从业人员防护指南建议,区安监局已上报市安监局,届时由市安监局统一指导建立防护指南后进行公示,供各装修公司采用。

  关于您建议的第三项“对公司责任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举办职业卫生培训时,将由区城乡建委通知装修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于从业人员,则可由装修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后再对从业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从业人员不经三级培训后不得上岗。同时区城乡建委今年将针对装修公司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届时将邀请董代表参加指导。

  我们积极发动和倡导社会监督,全市安监系统设立了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受理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对于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查实的,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重罚。同时区安监局和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和工伤保险宣传周等活动中,每年都在加大宣传力度,以及联合举办职业健康征文比赛、文艺创作比赛等,力争使职业病防治深入人心。

  关于您的第五、六、七项建议,将由区城乡建委按建议进行一一落实。目前区城乡建委在装修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出了“十二方面条件”内容,其中第十项:“(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企业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须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要求装修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否则将对装修公司不予资质延期。区国土房管局将安排各物业公司在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于装修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又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区安监局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立案处罚。

  尊敬的董长明代表,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您对此复函有什么意见,请在复函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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