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提高村(居)干部待遇
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的建议
村(居)干部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村基层工作十分复杂辛苦,工作环境差,工作强度和压力都很大,可以说,如果没有基层干部的吃苦耐劳,不懈努力,农村工作是无法得到正常开展的。但目前基层干部年龄普遍较大。由于村(居)干部工资待遇低,责任大,现今年轻人宁愿外出务工也不愿当干部,导致村(居)干部青黄不接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虽然村(居)干部的工资待遇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仍无法较大地改变村(居)干部收入过低的现状,造成待遇与工作责任不对等。为了调动全体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议如下:
1.提高生活待遇,让村(居)干部责与利能相符
应在保证村(居)干部收入稳定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村干部的生活待遇,让村(居)干部责任与权利能相当。目前应确保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工资不低于2500元/月,以后可随经济发展逐年提高。其他村(居)干部按照不低于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工资的80%参照执行。
2.提高保障力度,让离职退休村(居)干部老有所养
实施村(居)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享受政策的对象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现任的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并逐步扩大到村两委成员。对于符合享受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区、镇(街)财政应按村(居)干部个人7:3或酌情按8:2的比例分摊保费。
A类
长民函〔2017〕40号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复函
孔庆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提高村(居)干部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的建议”(第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村干部补贴标准情况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2号)文件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村(社区)工作人员补贴。
一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补贴调整为1500元/月,村综合服务专干、村综合治理专干补贴调整为1300元/月;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补贴调整为2100元/月(其中绩效补贴600元),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补贴调整为2000元/月(其中绩效补贴600元),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补贴调整为1900元/月(其中绩效补贴600元)。
二是根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依据,被评为优秀的按120%发放;被评为称职的按100%发放;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按60%发放;被评为不称职的不予发放。同时,根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优秀的奖励两个月补贴;被评为称职的奖励一个月补贴;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予奖励。
三是村(社区)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区民政局于考取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从证书登记注册当月起,在应得补助的基础上,按社会工作师100元/月、助理社会工作师60元/月、社会工作员30元/月的标准增加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纳入专项转移支付。
二、我区村(社区)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要求,2014年我局与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多次调研会商,出台了《关于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长寿人社发〔2014〕20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村(社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制度进行了调整。第一,明确了补贴对象和范围。享受补贴的对象是我区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第二,明确了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若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补贴额。
二是根据长寿人社发〔2014〕201号文件精神,对我区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缴费补贴,明确街镇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按规定分别享受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区将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每届调整一次的增长机制,并按照市级要求及时调整村(社区)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此复函已经民政局局长张国轩审签。感谢您对我区基层干部队伍的关心、支持与理解。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