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
1985年1月,国家设立教师节,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出台了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10元是封顶额。当初设立教龄津贴是鼓励教师终身从教,月教龄津贴相当于教师月工资的十分之一,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教师的生活。然而,30多年过去了,教龄津贴依然是上个世纪这个3、5、7、10老标准,不见“逐步提高”。纵观后来新增的公务员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安监津贴、纪检津贴、环保津贴等等,都是几百元,有的近千元。而如今的教龄津贴不到工资总额的三百分之一。这个几十年不变的教龄津贴让教师们觉得太微薄了,简直可有可无,与公务员的津贴相比,悬殊也太大了。
因此,建议真正落实教师法,层层呼吁或制订地方政策,比照公务员相关津贴标准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比如,按照教龄计算津贴,有一年计10元,有10年就计100元,教龄越长,津贴越高,真正达到鼓励教师终身从教的目的。
C类
长寿人社函〔2017〕4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复函
白小平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精神,教护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从实行教龄津贴政策至今30多年,在历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均未出台新政策来提高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津贴政策制定权限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区县无权制定该项政策,只能执行国家统一政策。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已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或出台地方政策,逐步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
白小平代表,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傅显城局长审签。您对以上回函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