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是指未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招聘或录用的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此类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承担辅助性、临时性、季节性或特殊技术性岗位的工作。由于单位编制所限、岗位的特殊性以及报酬低廉、容易管理等种种原因,某些机关事业单位愿意或不得不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人员,以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期以来,临时人员的存在为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成为某些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临时人员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产生经济纠纷和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使用与管理现状
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大多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自行管理,临时岗位主要是驾驶员、炊事员、公安协勤、环卫清洁工、门卫等。临时人员构成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乡镇移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复退军人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由于各街镇及机关事业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自身法律水平不高,对《劳动合同法》解读不透彻,加之全区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规定只是散见于个别文件中,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合同风险,不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也比较简单,多数只约定了用工时间、工资、养老保险、医保及合同终止等相关事项,但对住房公积金、年休假待遇及考核奖励等内容基本未列为合同条款。不少单位的劳动合同经常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却因种种原因,未续签合同却继续用工,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当前临聘人员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二、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临聘人员的后果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若要解聘临聘人员,将面临承担双倍工资、补缴各种保险、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及临时人员要求同工同酬提出差旅费、年终奖励,要求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后果。笔者曾经工作过的石堰镇、但渡镇在2015年、2016年解聘线路员及其他临时人员时,就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即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然承担了补缴五险一金、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等相关待遇,但此项经费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对财力严重不足的街镇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总体来说,大量聘请临时人员会造成4种后果:一是庞大的支出,有的是从财政渠道解决,有的是从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无形中加重了财政负担;二是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混乱,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财政供养人员人浮于事,或无所事事,临时人员打主力,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有的甚至会误了大事;三是在聘用过程中出现工伤、死亡情况所产生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因机构撤并、年龄等原因不再续聘后产生的辞退费用等由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纠纷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和不断的上访;四是临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稳定的工作心态造成的短视行为,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九年有余的今天,如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临时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就业和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和完善临时人员管理措施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的建议
针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按照统一管理、区别对待、控制总量、逐步规范的方式进行,具体讲就是:
(一)组建机构统一管理
在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和管理还不规范,社会劳务中介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先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来规范。待条件成熟后,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逐步退出,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代理机构(劳务公司)来统一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实行社会化改革,其劳务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包,从目前的单纯聘用临时人员转变为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此,有必要建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编制部门组成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人力社保局设立聘用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为常设性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议有关重大问题。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制定全区聘用临时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临时人员的聘用、岗位变更、续聘,建立和保管理临时人员档案,受理临时人员信访,对各部门单位在聘用临时人员过程中执行政策法规定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制订办法区别对待
要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聘用单位、临时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台一个操作性强的临时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应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1、界定不允许聘用临时人员单位类型。一是人员超编的单位;二是有“吃空饷”人员的单位;三是现有人员已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单位;四是特殊工种不符合职业资格准入的;五是党政群机关,除聘用驾驶员外,不允许聘用临时人员。
2、明确聘用临时人员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数量,由人力社保、财政、编制部门共同审核,在区协调小组确定的全区临时人员聘用总数内,核准下达各单位临时人员用工数量。临时人员的聘用由区聘用临时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规定程序招收并体检合格后,派遣到各单位工作。招收临时人员应优先考虑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
3、全区党政群机关需聘用驾驶员,一律从退伍军人中招收。可考虑在民政局下设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在机关从事驾驶工作的退伍军人的人事关系。
4、对一些特殊岗位、短期用工应考虑规避法律风险。对环卫清洁人员、门卫、街镇炊事员等岗位,建议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劳动派遣公司员工,规避法律风险。
(三)加强监管逐步规范
区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履行起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与财政、人事、编制部门的协调,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总体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政策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进行监管,对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帮助各单位解决聘用临时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规范其聘用和管理行为。区临时人员管理机构应建立临时人员聘用档案,建立人员管理数据库。保护临时人员的权益,对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和医疗、工伤、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不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的,要责成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对违反规定聘用临时人员的单位和领导,及时进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设立聘用临时人员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区政府要将聘用临时人员的监督管理列为对人力社保部门的考核内容,认真考核和督查。
A类
长寿人社函〔2017〕29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81号建议的复函
张冬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的建议》(第281号)收悉。经与长寿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建机构统一管理的建议
从法律意义和政策实施的角度上,临时人员所引发的相关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为了维护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经信委、区工商联的联合推动,形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调机制并定期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席会议,对区内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进行研究排查,共发合力、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区人力社保部门及下属的区社保局、区就业局、区仲裁院、区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积极履责、环环紧扣,对劳动争议做到了“早预防、早处理、早解决、早巩固”,不断强化依法用工指导,提升仲裁效能建设,进行多层次、宽范围、有重点的法律宣传,拓宽法律法规普及面、延展理解深度,降低整体风险。
与此同时,区人力社保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强化规范合力,针对临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指导、规范、宣传,保障临时人员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
二、关于制订办法区别对待的建议
区人力社保局与相关单位充分的研究讨论了您提出的出台一个操作性强的临时人员管理办法的建议,出台办法对临时人员的规范确有裨益。但由于聘用的实质仍归属于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无不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限制为法律框架下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临时人员的聘用进行详尽限制或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将在进一步的研讨之下,再行探索现行法律体系下符合我区临时人员聘用管理实际的相关办法。
三、关于加强监管逐步规范的建议
一方面,区人力社保局将持续强化用工规范,加强对临时人员聘用的监管。另一方面,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用工,规范内部管理。首先,可不断推进相应的综合培训,拓展相关法律学习,加大对内部职责部门及人员的培训力度,缓解对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熟悉度不高、理解不足的现状,降低劳动争议潜在风险。同时,强化对临聘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高效日常管理;科学设置岗位,厘清岗位职责,明确对临时岗位的适用及其职责内容;合理工作安排,厘清对部分临时人员与在编人员的角色定位并细化分工,进而提升整体效率。最后,从源头设置合理科学的招录标准,提升整体招录水平及整体素质。
四、关于财政负担的问题
(一)目前临聘人员经费保障主要分为两部分。就区级部门而言,区政府同意招聘的临聘人员按照区政府文件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部门自主聘用的临聘人员按照25,000元/人/年加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上年社平工资的60%*20%)包干纳入部门预算。临聘人员人数的确定按部门缺编范围内实有临聘人员人数计算,如缺编数小于编制内实有公务车辆数减实有工勤数,则按编制内实有公务车辆数减实有工勤数计算。除此以外,部门自主聘用的其他临聘人员以及以上临聘人员超出包干部分的经费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另一方面,就街镇而言,街镇的保障性转移支付中分别对缺编数按30,000元/人/年、自主招聘的临聘人员按15,000/元/年包干安排预算。以上临聘人员超出包干部分的经费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二)经统计,临聘人员待遇主要分为两种。首先,区政府同意招聘的临聘人员待遇基本一致,包括基本工资(1500元-2000元/月)、缴纳五险、服装费、装备费、考核费、节假日补助等。其次,单位自主聘用的临聘人员待遇各不相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基本工资标准不同。基本工资标准较低的岗位一般按照1,250元/月及以下的标准执行,如部分公安协勤、市政清扫工、厕所垃圾站管理人员、代班人员、部分机关清洁工、门卫等。基本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一般按照4,000元/月及以上的标准执行,如司法公证员、市政汽修工、清扫组组长、部分机关驾驶员、炊事员等。另一方面,待遇范围不同。待遇较低的单位仅保障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标准较低;待遇较高的单位除保障较高标准的基本工资外,还保障了五险一金、年终一次性奖、在职绩效考核奖、公休未休补贴、差旅费等。
(三)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合理进行财政预决算,争取财政保障,缓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伤待遇争议及其他劳动待遇所引起的财政负担,规范相关追责问责机制,减少非必要的财政损失。
此复函已经傅显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