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统一标准的建议-重庆长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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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统一标准的建议
十八届二次会议
领衔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饶正平 区人社局
建议正文

 

 

关于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统一标准的建议

 

国家对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政策实行了并轨制,但对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完全不一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是按工资的15个月计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是按工资的20个月计算,国家公务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是按工资的40个月计算。

建议:

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应该统一标准,按照同一政策执行。

 

 

办理简述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

复 函

饶正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统一标准的建议》(第4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

国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了并轨制,但职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遗属困难补助仍由原渠道解决,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作人员适用的文件依据不同,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也存在差异。鉴于机关事业人员抚恤政策属于国家层面政策,制定与修订权限属于国家人社部、国家民政部,省(市)区(县)无权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只能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之前我局多次就此问题书面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希望逐级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政策,逐步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制度。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再次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向市人力社保局积极反映,并及时与您反馈相关信息。

此复函已经傅显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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