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长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医疗机构处方签报账联的建议》(第
161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
一、目前处方管理有关情况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处方标准由国家卫健委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标准分为处方内容(前记、正文、后记)和处方颜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用途一是用于医疗机构内医师、药师在医疗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二是供医疗保险报账核查用;三是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传统处方一般为内容相同的2联或3联(麻醉、精神药品)。第一联在医疗机构保存1-3年(备查联);第二联供医疗保险报销核查(报账联);第三联交给患者作为用药凭证(取药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所以患者有保存自己处方的权利。
随着我区信息医疗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医院门诊和住院医生信息化工作站已和药房药品管理系统建立同步联系。医师在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后,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然后在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目前,我区大多数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是两联,一联用于医疗机构内医师、药师在医疗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另一联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医疗保险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已实现实时结算,已不再使用纸质报账联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除外)。故医师在开具处方的时候,可根据病人需要打印处方份数。大部分医疗机构已不再统一印制传统普通、急诊和儿科处方(已实现门诊现场打印)。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仍需要在输入计算机后手工开具三联处方,按照《处方办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由药师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备查联由医疗机构保存3年。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委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的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处方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医师药品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处方药品合理使用。
二是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对医务人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制定并落实药品合理使用、处方质量持续改进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卫生系统信息系统建设,依托长寿区医疗智慧平台,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电子处方信息不同等级的共享。目前硬件系统已经建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