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长组发〔2019〕105号)文件相关规定,在第八项其它政策中规定“(三)公务员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执行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但目前涉及原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副处级,2019年6月职级套转后的四级调研员这部分干部,他们的交通补贴仍享受的科级交通补贴650元/月,未按文件精神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务层次的交通补贴1040元/月。
建议:相关部门明确政策,尽早落实部分职级套转人员的交通补贴问题。
马绍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部分职级套转人员交通补贴的建议》(第26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规定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寿委办发〔2016〕25号)以及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关于长寿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长财行发〔2016〕126号)工作要求,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全区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130%。我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按厅(局)级、处级、科级、科员及以下4个档次测算计发,
分别为1690元/月、1040元/月、650元/月、500元/月。机关行政编制工人按照科员及以下标准执行。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经费来源通过调整参改单位支出结构解决。各参改单位车改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本单位预算中统筹解决,区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公务交通补贴在“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非参公的事业单位及事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国企人员另参加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参改人员职务与职级不一致人员公务交通补贴的核定标准
按照《重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车改政策解答(三)的通知》(渝车改办〔2016〕133号)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29号)文件要求“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针对各区县实际存在的职级高配或待遇高配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应按其所任职务(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核定。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参照此条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据悉,市级相关部门正在就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与之配套的住房、医疗、交通、社保等待遇政策进行调研,会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落实。待上级相关文件制定出台后,我们会及时跟进落实。
参改单位范围、参改人员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区严格执行全市“一盘棋”统一部署,对标对表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各参改单位应认真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涉及参改人员职级职务调整的,相关参改单位应及时按照《重庆市长寿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寿委办发〔2016〕25号)等文件规定调整相应补贴标准,我委牵头将在以后工作中进一步督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折不扣落实上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