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经济文化的进一步融合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入人心,我国通过出国留学和工作等方式定居国外的华人华侨不断增加。截止目前,长寿区现有华人华侨约1600人,分布在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新加坡、泰国等48个国家和地区。有侨眷12000余人,留学人员300余人。在外华人华侨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教育医疗等事业做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在让世界认识中国和了解中国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40年来,华人华侨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看到中国日新月异变化的最直接渠道。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让海外华人华侨能够感知祖国对他们的关怀,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侨眷各方面的权益保障做了具体阐释。关于我区落实该法的实际情况,经过调研走访,发现我区在保障归侨侨眷探亲权益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侨眷探亲(因私出国境)间隔时间上规定不一致
市级部门规定的在长市级部门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为1年1次,我区规定区管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为每3年1次。
二、探亲假期权益保障执行不到位
2011年,《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区归侨侨眷探亲假期的权益未能有效保障,几乎所有单位均未执行探亲假期的规定,部分单位规定探亲必须使用公休假,部分单位规定探亲使用事假,部分单位处于模糊状态不予明确。
三、探亲路费报销未得到执行
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2]侨正会字第011号)第二款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36号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目前我区未按规定执行探亲假期,更未保障探亲路费报销,即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境内段往返路费未予报销。
依据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2]侨正会字第011号)、2011年《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放宽对区管领导干部因探亲出国境的时限间隔限制
建议组织部放宽对归侨、侨眷中的区管领导干部每3年1次因私出国境的限制,与主城渝中、沙坪坝、江北等区及市级部门的规定保持一致,即1年1次。并在因特殊、紧急状况下不受次数限制,实行特事特批。
二、建议依法保障归侨侨眷探亲待遇
建议按照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正会字第011号)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探亲假或事假,按照规定对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探亲的境内段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三、建议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归侨侨眷探亲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区侨办、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出台保障归侨侨眷权益的相关实施方案,便于各单位遵照执行,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四、建议留学生家长探亲参照归侨侨眷探亲权益执行
我区非传统侨乡,出国留学是出境旅居的主要方式。身处异国他乡的留学生是融通中外的重要使者,其出国后的学习生活牵动着父母的心,给予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保障不仅是为了家庭,更是对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重视。给予父母探望子女的待遇照顾有利于更好关心培养并引领留学生健康成长。
目前,我市正在推进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工作,发挥好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及留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利用侨务资源民间交往的各项优势宣介好家乡发展、引领讲好中国故事、宣传好中国制度,其重要性日益突显。依法保障归侨、侨眷的探亲权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助推我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务实举措,更是提高侨务工作凝聚力和积极拓宽侨务工作领域的重要工作,望予以高度重视。
关于保障归侨侨眷探亲权益的建议
目前,我市正在推进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工作,发挥好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及留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利用侨务资源民间交往的各项优势宣介好家乡发展、引领讲好中国故事、宣传好中国制度,其重要性日益突显。依法保障归侨、侨眷的探亲权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助推我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务实举措。 据了解,长寿区现有华人华侨约1600人,分布在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等48个国家和地区。现有侨眷属12000余人,留学人员300余人。我区华人华侨多数在改革开放后通过出国留学、工作等方式定居国外。近年来,陆续出现侨眷反馈出国境探亲遭遇因私出国次数限制而不能成行问题,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研走访,发现我区在保障归侨侨眷探亲权益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四、探亲假期权益保障执行不到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区归侨侨眷探亲假期的权益未能有效保障,几乎所有单位均未执行探亲假期的规定,部分单位规定探亲必须使用公休假,部分单位规定探亲使用事假,部分单位处于模糊状态不予明确。
五、将侨眷探亲间隔时间与因私出国境旅游相混淆
市级部门规定的在长市级部门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为1年1次。我区长组发[2015]121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纪委机关、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政法委、中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中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原则上3年1次;对赴外探亲、参加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项从严把握。”显然该通知只规定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才是原则上3年1次,而赴外探亲、参加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项只是从严把握,并没有限制3年1次。但目前我区实际执行的是区领导干部赴外探亲、参加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项与私出国(境)旅游一个样都是每3年1次!规范性文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侨眷探亲享受天伦之乐是人之常情,不能把赴外探亲和因私出国(境)旅游等同对待。
六、探亲路费报销未得到执行
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2]侨正会字第011号)第二款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36号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目前我区未按规定执行探亲假期,更未保障探亲路费报销,即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境内段往返路费未予报销。
为此,特依据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2]侨正会字第011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三、建议放宽对区管领导干部因探亲出国境的时限间隔限制
建议组织部放宽对归侨、侨眷中的区管领导干部每3年1次因私出国境的限制,与市级部门及主城渝中、沙坪坝、江北等区县的规定保持一致,即1年1次。并在因特殊、紧急状况下不受次数限制,实行特事特批的人文关怀,打通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温暖的最后一公里。
四、建议依法保障归侨侨眷探亲待遇
严格按照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正会字第011号)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归侨、侨眷探亲假或事假,按照规定对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探亲的境内段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三、建议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归侨侨眷探亲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区侨办、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出台保障归侨侨眷权益的相关实施方案,便于各单位遵照执行,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四、建议留学生家长探亲参照归侨侨眷探亲权益执行
我区非传统侨乡,出国留学是出境旅居的主要方式。身处异国他乡的留学生是融通中外的重要使者,其出国后的学习生活牵动着父母的心,给予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保障不仅是为了家庭,更是对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重视。给予父母探望子女的待遇照顾有利于更好关心培养并引领留学生健康成长。
熊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建议》(第272号)已收悉。我部高度重视您提出的提案,经与区委组织部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作如下回复。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出国留学的群体越来越大。一直以来,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是我们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留学生家长也是我们统战部门关心关注和团结联系的重要群体。
一、关于放宽对区管领导干部因探亲出国境的时限间隔限制的建议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精神以及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我区于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的通知》(长组发〔2015〕121号),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进行规范,“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原则上3年内只审批1次;对赴外探亲、参加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项应从严把握”。考虑到区管干部赴外探亲、参加近亲属婚丧嫁娶等需求的增加,为贯彻落实好区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方案》精神,真情关爱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对区管干部赴外探亲、参加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项,区委组织部将在从严把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时间限制予以适当放宽。
二、关于依法保障归侨侨眷探亲待遇和制定实施方案保障探亲合法权益的建议
经2011年二次修订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我们在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时遵照执行的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处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关于探亲路费报销事宜,《侨务政策法规问答》第88问明确答复: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报销境内段(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的往返费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路费自理。国内会亲,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三、关于留学生家长探亲参照归侨侨眷探亲权益执行的建议
留学生与归侨侨眷身份不同,归侨侨眷探亲权益不适用于留学生家长,也未有相关文件明确留学生家长探亲可参照归侨侨眷探亲权益执行。目前,将留学生工作纳入了统战工作范畴,但还未出台相关的保护留学生家长相关权益的规定。待相关规定出台后,我们将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