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医疗资金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人员的农村合作医疗已经纳入国家性补助。享受了政府医疗资金救助,但农村90岁以上高龄老人依然全额缴费,缴费享受医保待遇,不缴费则不享受。
二、存在主要问题:
90岁以上高龄老人现目前已经无劳动能力,大多数老人常年慢性病。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国家的养老保险金和90岁高龄补贴,其子女年龄也在58岁到70岁,个别90岁高领老人的子女多病、残疾,甚至意外死亡、病亡,每年的全额医疗保险费对90岁以上高龄老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三、对策及建议
建议将9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家性补助。享受政府医疗资金救助,
叶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9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家性补助,享受政府医疗资金救助的建议》(第327-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享受医疗救助资金资助的对象范围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30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含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烈士遗属,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上述几类人口的基本医保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列支。
二、涉及老年人资助参保范围及标准
自城乡居民医保(原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开展以来,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助尽助一直是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在每年居民医保筹资期间,各部门将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批量提供至我局,作为资助参保对象数据。我局对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实施分类资助参保。
一是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文件规定,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由区民政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规定,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本市户籍家庭,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由区卫健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失独家庭。三是针对上述两类人员,根据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文件要求,结我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助参保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12号)文件规定。我区对于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其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对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失独家庭扶助对象,按照居民医保二档筹资标准全额资助参保。
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全面资助困难群众参保的同时,继续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一是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三是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四是稳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023年度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一档参保人300元,二档参保人500元。五是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降低了准入标准,扩大了慢性疾病医保覆盖范围。六是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水平,稳步扩大病种范围,2020年12月增加了“四类”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