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在企业退休后缴纳医保的现状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办好退休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累计缴满30年,女累计缴满25年(含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年限,且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可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但仍需缴纳大额医保),即享有医保待遇。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办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须在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否则将暂停享受医保待遇,中止医保关系)。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大多数养老保险和医保缴纳年限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购买年限。
2.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按退休当年社平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进行计算,但为了领取养老金,经济困难的居民一般选择将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足,而医保却只有选择购买居民医保。由职工医保转买居民医保后,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在医院就医时却不能继续使用(退休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大多有1-2万元),只有本人死亡后由子女以继承的方式取出。
三、建议
为进一步健全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群生活品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建议区人社局将城乡居民在退休后将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结转到现居民医保个人账户。
李群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居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合并到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第329-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属于两个不同的险种,且城乡居民医保无个人医保账户,两者无法进行合并。参保人职工医保停保后,若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可以到药店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药。
2.参保人领取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且未办理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居民医保或个人职工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