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有享受教育平等的权利,教师也该拥有与其他事业部门同样的待遇。可是长期以来,和其他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相比较,教育系统实施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基数上较低,甚至有的工作几十年的老教师还没有其他单位刚入职人员的公积金高。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说明,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是按税前工资总额进行统计。而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部分组成。但目前在教育事业单位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际操作中却将原本属于教师工资范畴内的超额绩效和奖励绩效均排出在缴存的公积金基数之外。这种做法显然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是不相符的。
在此,我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合情合理合法地重新界定教育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时将教师的超额绩效和奖励绩效部分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这对促进整个社会分配体制的公平、公正,增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进步,无疑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教师待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教师年度超额绩效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并纳入预算进行保障,我区教师工资待遇有了较大的提升,并逐年提高。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渝府发﹝2010﹞99号)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11﹞112号)文件执行。
一直以来,长寿区教育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将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按岗位理论值)纳入缴费基数。经咨询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市级层面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可以将事业人员超额绩效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区财政也没有将超额绩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资金纳入预算。
2023年1月,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组织全区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开展超额绩效精算工作,对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超基数部分进行清退,严格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下一步,我委将创新工作思路,千方百计在切实提高教师待遇上下工夫,呼吁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效杜绝不同系统、不同单位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