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交通工具的依赖越来越大,购买老年代步车的人群越来越多。部分老年人因出行刚需,买菜、就医、接送孩子上学等需要,使用老年代步车出行。但是,这些老年代步车无牌无证且速度较快,同时没有经过培训,很少遵守交通规则,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老年代步车已成为新的交通隐患。监管有空白,想管也没法管,是造成老年代步车乱象的主要原因。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1.老年代步车多数无视交通法规,抢道、串道现象严重。在场镇经常看到车体上喷着“老年代步车”字样的貌似微型汽车、皮卡,或三轮,或四轮,穿梭于场镇和公路上,给自身和其他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2.老年代步车缺乏源头管理。驾驶人没有驾驶证,车辆名为老年代步,实则许多驾驶人不是老年人。
3.有人利用老年代步车进行运营。无证无牌的老年代步车运营载客赶场,不仅扰乱了运营车辆的正常营运,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
4.由于老年代步车无证无牌,所以无保险,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不能抵御理赔风险,难以解决带来的各种纠纷。
5.交警部门规定严禁用老年代步车接送学生,但是事实上不少祖辈在用这种车辆接送学生,存在严重
二、工作建议
1.希望相关部门重视起来,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的监督管理。尽快出台老年代步车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使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2.建议对老年代步车进行牌照管理。必须上牌才能上路行驶,驾驶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件或对驾驶人进行培训方能驾驶。
3.加强日常交通查处力度,禁止老年代步车进行非法运营,严抓老年代步车强制性保险、年检的办理审查。
4.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家及销售部门的规范管理。厂家销售上路的车辆要达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性能保障。
5.在学校周边上学、放学等繁忙时段严查老年代步车接送学生的情况,一旦查处,应予以惩罚。
一、关于您提出“尽快出台老年代步车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的建议,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公安机关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针对非机动车的地方立法也许在将来会提上地方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二、关于您提出“建议对老年代步车进行牌照管理”的建议,老年代步车属于低速电动车的一种,其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使用,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的制动、转向与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交管〔2022〕75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等规定,老年代步车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暂无法实行牌证管理。
三、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日常交通查处力度,禁止老年代步车进行非法运营,严抓老年代步车强制性保险、年检的办理审查”建议,目前,区局策动了“警保联动”机制,积极协调保险机构,为违标低速电动车使用者推出了特定的保险业务,劝导其主动自愿购买,确保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对因购买、使用违标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大力引导当事人通过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矛盾。同时,区局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低速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依法规范查处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低速电动车违法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若发现老年代步车进行非法运营,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家及销售部门的规范管理”建议,目前,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了对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贯,强化法律意识。督促经营主体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以“不需上牌、无需驾驶证”等为推销噱头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标识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责令其整改后再销售。口头责令改正问题5个,书面责令改正问题1个。
同时,区局交巡警支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厂商开展监督检查,要求店铺商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合法诚信经营,对发现违规生产销售、改装低速电动车的情况及时通知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从源头上消除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隐患。
五、关于您提出的“严查老年代步车接送学生的情况”建议,区局交巡警支队已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护校安园”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一是加强与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沟通配合,全面摸排学生乘车情况。二是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集中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整治。工作中紧盯学生上下学及放假返校等重点时段,学校、幼儿园周边以及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通行集中的重点路段,加强巡逻管控和执勤执法,发现老年代步车接送学生的情况,及时予以教育,引导其使用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