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17年3月3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区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主动听取并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带头向选民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六)依照职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记“国之大者”,自觉拥护“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人大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履职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当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联组或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应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同意,方能有效。
每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熟悉相关会议材料,积极开展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做好会议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会议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辞职,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以上的;
(二)一届内累计请假次数超过常委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有关情况,计入个人履职档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