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衔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石堰镇]唐慧芳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建议正文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实现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重要驱动力,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举措。实践表明,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产能一般可提高10%—20%,是实现粮食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
一、基本现状
长寿区耕地面积66.07万亩(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永久基本农田55.7万亩,截至目前(统计至2024年12月),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约48万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72.6%。
二、存在问题
高标准农田“三分靠建、七分靠管”,做好建后管护是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效益的关键。调研发现,我区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护机制不健全。高标准农田设施建后管护原则上实行“谁受益、谁管护”,项目建成后移交给村集体,但许多地方管护主体缺位,管护运行机制缺失,管护责任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当前土地已大量流转,个别承租人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村组无力管护、受益主体不愿管护,导致出现设施破损、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现象。调研发现部分高标准农田改造后出现荒芜或非粮化,造成改造资金浪费,部分基层群众反映强烈。二是管护资金难保证。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日常清淤疏浚、杂草清除和损毁农田设施修复等管护工作,管护人员费用、设施维修费用需求较大。调研发现上级经费补助有限、镇街补助不足、村集体无力承担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公众参与度不高。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多以政府主导,未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公众特别是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高标准农田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参与度并不高。
三、意见建议
一是拓展多元化管护投入渠道。建立区、镇、村三级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分担机制并纳入专户管理,为建后管护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在建后管护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激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探索将保险管理引入高标准农田设施维修养护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市场运作”管护长效机制,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整合各类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管护,探索将村集体经济收入定额比例用于高标准管护、包装项目争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方式筹集日常管护经费。
二是建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建立“区级负总责、镇街为主体、村级落实”的建后管护机制,明确区镇村和农户、经营主体等各层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设立区、镇、村三级高标准农田“田长”,加强政府督查督导,切实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管护机制,在镇街或村设立高标准农田管护站,选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同时负责指导村集体、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及时修复或补充水毁灾损的高标准农田,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是广泛调动各方积极性。一方面,要针对性开展宣传引导,特别是承包高标准农田的农户,可在农户土地确权证中注明高标准农田地块、已建设情况等,提升群众对高标准农田的知晓率和主人翁意识,动员群众自用自管。另一方面,鼓励群众自治,树牢建管并重理念,将农田管护写进村规民约,可在村级成立农田保护协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将农田基础设施移交协会备案,依据“谁受益、谁管护”原则,与受益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引导群众进行监督和管护。
办理简述
主办单位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针对“拓展多元化管护投入渠道”的建议
区农业农村委持续推进拓渠聚资,强化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保障。一是稳定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在现行状况下,用好市级下达的后期管护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区财政资金支持;预计近期农业农村部将调整高标准农田预算编制规则,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部分用于高标准农田的后续管护,我们将持续跟进最新政策。二是探索多渠道管护资金来源。鼓励管护主体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补充管护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直接受益主体自筹资金进行必要的管护维修;探索将保险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降低灾害风险损失。三是加强资金用途及支出管理。《办法》中明确管护利用资金主要用于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灾毁修复、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管护工具购置、技术培训和监测评价等方面;实行区级报账制,由镇街申请,区农业农村委现场核实后按实际需要列支,确保每一分钱用在“刀刃”上。
二、针对“建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的建议
我委坚持将管护利用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的“先手棋”,明确以管定建、以用定建,确保建得起、管得好、用得了。一是明确管护范围与移交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及相关工程设施应交尽交、应管尽管、应护尽护。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向镇街移交资产和管护责任,镇街再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需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并明确要求和标准。二是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镇街在开展涉农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时,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将高标准农田流转用于“非粮化”产业。三是明确划分管护主体及职责。区农业农村委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各镇街为责任单位,承担辖区内管护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负责落实具体管护人开展巡查、维修等工作。人为损坏的,按“谁破坏、谁维修”处理。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可由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作为具体管护人,需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承担检查、维修等管护义务,不得损坏设施或擅自变更用途及范围。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研究探索实施高标准农田“田长”制。四是明确压实镇街主体责任。镇街需制定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方案,指导签订管护协议(含管护主体、责任等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排查,检查运行状况,开展维护维修,排除风险隐患。
三、针对“广泛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建议
我们将以农民为主体的多元参与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利用的关键前提和重要内容。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在项目设计规划与施工阶段,严格遵循“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原则,深入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好处益处,详细解读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引导村民增强管护意识,筑牢管护工作的群众基础。二是压实责任义务。《办法》明确,管护主体需要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加强管护制度宣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直接受益群体,应自觉维护设施、参与管护,并有义务制止和检举损害行为,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氛围。三是激励群众参与。鼓励镇街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益挂钩、表彰奖励、劳务报酬等多元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管护的积极性,让群众在参与中得实惠,构建“共建共享”的管护格局。